國家發展改革委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製

2021-07-30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電價改革、完善電價形成機製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分時電價信號作用,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係統建設,提升電力係統整體利用效率,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製的通知》,部署各地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製。

    《通知》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完善峰穀電價機製,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穀時段,合理確定峰穀電價價差,係統峰穀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穀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於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於3:1。

    《通知》明確,各地要在峰穀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製,主要基於係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於20%。可參照尖峰電價機製建立深穀電價機製。

    《通知》提出,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係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要健全季節性電價機製;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要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製,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快將分時電價機製執行範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製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通知》明確,各地要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製,根據當地電力係統用電負荷或淨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強分時電價機製與電力市場的銜接,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製規定的峰穀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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